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原告 洪銘嶽 被告 洪紹哲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案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中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準此,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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