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7號聲請人即原告甲○○
乙○○○相對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2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第一頁倒數第十行「483(地目建、面積459點6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483(地目建、面積458點67平方公尺)」。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第三頁第十行「A部分面積34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A部分面積34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257號之民事判決,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第一頁倒數第十行「483(地目建、面積459點67平方公尺)」之記載,及第三頁第十行「A部分面積345平方公尺」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