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鄒肇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月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900001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肇雄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鄒肇雄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在
其於網路FACEBOOK申設之臉書暱稱「鄒肇雄」個人臉書頁面
張貼「本月20日開始紅燈右轉罰$5400,三次馬上吊銷駕照.
.,請看以下重罰項目:有車沒車的人都要看,本月20日開
始,再提醒各位注意!!收到後記得轉發給親友們,(交通警
察準備向全國違規人.徵收年終獎金!)本月20日起,馬上開
始罰了不管你是騎機車或者是有消開汽車的---請注意!!全
國(Taiwan)將實施紅燈越線處罰條例,凡是在等待紅燈時
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馬上處以900元的罰金。還有紅燈右轉
$5400元(這是目前交通息傳來警察的重點工作之一)注意
喔!!!本月20日起,沒有車的人,通知一下有車族吧!趕快
通知你的親朋好友吧!最好印一張,能提醒自己。1.闖紅燈
由0000-0000元,調為0000-0000元2.超速由0000-0000元,
調為6000!+每超速1公里加罰100元!!若限速60,你開80,
則需付8000!」等內容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經移送機
關員警執行網路巡查勤務時而發現,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
係散佈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規定。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
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
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
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
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
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亦明文準用之。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
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網路FACEBOOK暱稱「鄒肇雄
」為其所申設,系爭言論為其張貼等語;惟則,審之被移送
人辯稱系爭言論係其於網路上看到,目的係要讓大家知道要
遵守交通法規才轉貼,其未確認而不知為假訊息,若知悉為
假,就不會貼了等語,既合於常理,洵屬有據,足認被移送
人張貼系爭言論之目的僅係欲提醒大家應遵守交通法規,本
意良善,自無散佈謠言之意圖已明。況查,本件係移送機關
員警執行網路巡查勤務時所發現,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可參,
自亦難認系爭言論係屬被移送人所捏造者至明;甚且,本件
移送案卷中除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外,移送機關就系爭言論
之內容究有何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及達於影
響公共安寧之程度等情,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為證,
揆諸前揭法條說明,當認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行為,顯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未符,難以該法條
相繩。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機關
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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