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75號
原 告 辜漢章
被 告 李家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2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09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
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
,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前某時,在臺中市○○路○段之網路
咖啡店內,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上開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後,於107年10月間某時,撥打電話予原告,佯
稱其係原告之友人,向原告介紹微信華夏基金「定投通」之
投資機會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07年11月2日中午
12時50分許、晚間7時49分許,各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
、5萬元,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
行為,構成民事上共同侵權行為,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的錢還在被告帳戶裡,尚未被領走,要等執
行完畢,才會解開帳戶,把錢還給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
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
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
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
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
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
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人頭帳戶予詐
欺集團成員,致原告受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受有10萬元之損
害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03號詐
欺案件全卷電子卷證光碟查核卷內證據無誤,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且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有上
開刑事判決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是依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共
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10萬元,應屬有據
。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31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