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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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3號
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施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