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被告 周尚文
周耿徹 周臻君 黃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2筆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4,76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土地及建物│面積│公告現值│房屋稅課│權利│價額││號││(平方公尺)│(新臺幣)│稅現值│範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78.2│18,717元││全部│3,335,369元│││392之1地號土地││││││├─┼─────────┼──────┼─────┼────┼──┼──────┤│2│坐落編號1土地上門│││817,800│全部│817,800元│││牌號碼為臺南市學甲│││元││○○○區○○里○○路○○號││││││││之同段166建號建物││││││├─┼─────────┼──────┼─────┼────┼──┼──────┤│3│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876│1,600元││全部│1,401,600元│││段八老爺 小段 88之10││││││││地號土地││││││││││││││├─┴─────────┴──────┴─────┴────┴──┴──────┤│價額合計:5,554,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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