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黃性煌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附民被告 周政宏
林昆民 李志賢 上列附民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119號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