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相對人 朱金城 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主文僅載「聲請駁回」,未將
駁回之依據載明於主文內,裁定主文應載明: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本案「被上訴人」係「開庭在場陳述之人」;經法院函詢,「被上訴人」已具狀表示不同意「上訴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原裁定主文未載「駁回依據」,違反司法院院字2424號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司法院頒【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1點、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㈡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除主文未載明駁回依據;再未指明
「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係含訴訟當事人,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亦包含訴訟當事人。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更正、補充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固有明文,惟若無上開規定之顯然錯誤,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裁定駁回,經核該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自屬無據;至聲請人另指稱10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除主文未載明駁回依據外,亦未指明「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係含訴訟當事人,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亦包含訴訟當事人等語,經核聲請人所指均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難認該裁定有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亦屬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及補充裁定,於法不合,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劉秀君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