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被 告 洪國明
兼上一人 洪宗賢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雯芬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
萬捌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雯芳 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