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告 呂金童
郭凱隆 涂瑋棋 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江清 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桂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所提出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㈠原告呂金童最後受僱期間分別記載為100年2月15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及100年2月15日起至100年6月8日止;㈡原告郭凱隆受僱期間則各記載為99年10月26日至100年4月30日及99年10月20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㈢原告涂瑋棋受僱期間則分別記載為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及100年2月26日起至100年4月29日,原告涂瑋棋並主張年資為6月又5日,其計算依據及方式為何?均未見原告提出相關說明是原告應提出書狀,敘明原告呂金童、郭凱隆、涂瑋棋受僱於被告之確切時間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據到院。
三、如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有減縮或變更,請於100年2月29日前提出,以利本院於開庭前合法送達變更聲明狀予被告收受。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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