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 相對人 陳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