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告 呂金童
郭凱隆 涂瑋棋 兼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江清 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楊桂章 」記載,應更正為「 楊佳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