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蘇春梧 代理人 蔡其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