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張舜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竣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681
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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