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張舜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竣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681
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