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增列本裁定所附之附表(詳後所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二)有記載被告向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廠商表示.....,然判決漏未列附表,顯係漏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附表┌──┬────┬──────────────┬───┐│編號│刊登時間│刊登廠商│金額│├──┼────┼──────────────┼───┤│1│97年4月│遠東紡織(TONIANICOLE,石想│15萬元││││公司)││├──┼────┼──────────────┼───┤│2│97年4月│英倫西服(英倫西服社)│6萬元│├──┼────┼──────────────┼───┤│3│97年4月│ 馬祖醋 (萬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