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鍾玉詩 債務人鍾 李來 債務人 曾秋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鍾玉詩、 鍾李來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秋涵、鍾玉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鍾玉詩、鍾李來、曾秋涵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鍾玉詩於民國96年10月至9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鍾李來、曾秋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1,22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鍾玉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鍾李來、曾秋涵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玉詩、鍾│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1356│李來│1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曾秋涵、鍾│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59866│玉詩│1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玉詩、鍾│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356│李來│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曾秋涵、鍾│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866│玉詩│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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