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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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通知書函暨送達證書共4份、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並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116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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