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