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7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雅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雅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玖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3行關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5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關於「103年11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1月18日」;同欄一、(三)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結晶塊2包(合計驗餘淨重0.95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538號被告鐘雅莉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雅莉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3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99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1月1日下午10時許,在其男朋友 黃冠彰 (已歿)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2日上午10時9分許,經警據報至上址處理黃冠彰意外死亡案,當場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598公克),並對其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鐘雅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8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碼表(尿液檢體編號:
D0000000)各1紙。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598公克)及103年11月1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航藥鑑字第1039188號鑑定書。
㈣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是被告犯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罪;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為憑,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檢察官林黛利檢察官宋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