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正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正中因一時貪念,侵占非己所持有之物,法紀觀念薄弱,惟犯罪所生危害尚屬輕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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