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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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593號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