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被告丙○○?????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至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1樓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