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惠蓉 律師 黃韻如 律師檢查人 王秋月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王秋月會計師(安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四段三一五號十一樓)為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聲請人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並審酌王秋月會計師個人之學歷、經歷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選任王秋月會計師擔任本件重整檢查人。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