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弦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種子壹包(毛重壹點玖陸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弦霖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度偵字第118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毛重1.96公克),經鑑驗結果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蔡弦霖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8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9年11月25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毛重1.96公克),檢驗結果檢出Cannabinol(大麻酚)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524號卷第123頁),足認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大麻種子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大麻酚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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