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 張長青 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