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列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列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邱鄭來寶 │中興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伍萬 元│VU五六二八二二││││行│││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壹萬元│三一二八六六││2│ 劉秋金 │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