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原告 蔡玉華
吳燕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