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妤葵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呂妤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梁世樺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