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江元聖 代理人 黃豐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泉盛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118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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