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錦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758號,偵查案號: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錦鈺違反妨害投票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98年12月14日以竹市警刑偵一字第0980043643號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5月14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交出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收受同案被告 黃林生 妹所交付之賄款4,000元而犯刑法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9年5月14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669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0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6691號號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被告所交出之4,000元(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17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34號偵查卷影本第60頁),為被告犯本件投票受賄罪所取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同前偵查卷影本第4至5頁、第62至64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偵查卷第7頁),至其中賄款3,000元部分,於本院審理同案被告 黃林生妹黃茂發 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中,業經以99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該判決正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僅就被告姚錦鈺個人收受匯款1,000元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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