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9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書記官莊金屏通譯藍有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6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猶無法戒絕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2年、93年間,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74號及93年度訴字第27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4月、9月確定,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於95年1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後於假釋期間再犯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後,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殘刑中。甲○○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1月21日16時42分為警採尿前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自95年8、9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0日1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與崇德路口附近其租屋處內,反覆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5年11月21日16時許,為警在臺中市○○路與漢口路口實施盤查並經其同意返所驗尿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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