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第七編之一以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訂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就本院依協商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且按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所陳上訴意旨,並未指陳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原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等之情事,其上訴顯有違上開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