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士裕

選任辯護人黃鈺淳律師

被告 郭鈴靖

周書正

共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聲請人就部分扣押物聲請毀棄(112年度聲毒銷字第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數量/單位」欄所示之「4包」之記載應更正為「1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數量/單位」欄誤載為「4包」,顯係誤寫, 爰依 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林姿秀

法官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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