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士裕
選任辯護人黃鈺淳律師
被告 郭鈴靖
共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聲請人就部分扣押物聲請毀棄(112年度聲毒銷字第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數量/單位」欄所示之「4包」之記載應更正為「1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數量/單位」欄誤載為「4包」,顯係誤寫, 爰依 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林姿秀
法官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