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覃泰翔
被告 楊凱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原簡字第21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覃泰翔
被告 楊凱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原簡字第21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