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

債權人 鄔保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及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結果,債務人 蔡正雄 之戶籍設於基隆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且債務人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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