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9號聲請人 余承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HWANOKPHICHIT( 皮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