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馮耕志 被告 劉貴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