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蘇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1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18727-4

1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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