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蘇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92-NX-18727-4
1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