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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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
被 告 鈺豐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添進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豐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3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