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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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瀚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