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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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瀚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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