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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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吉林雍來春林駿聖林倚占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原告起訴請求前揭4被告應各給付1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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