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崇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設計學院間,就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