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617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八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一千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