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小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7、9
      乙○○  住高雄市
被   告 丁○○  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叁仟
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陸元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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