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奇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圳泰精密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楊梅分 │102年2月17日│46,824元│GD四四二四七0││司│行│││六││法定代理人 陳雲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