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兆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下午4時(16:00),在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崇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