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霖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潭 代理人 潘慶月
李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寶貴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茵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1年10月4日│831,600元│DW000七九九│││1│司 黃聰生 │崁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