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陳枻圻 (原名 陳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陳博文│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1年11月30日│50,000元│IN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