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鴻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祖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5,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