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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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 蕭素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2月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50││├─┼───────────────┼───────────────────┼───┼────┼───┤│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7││└─┴───────────────┴───────────────────┴───┴────┴───┘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